
相關政策:《關于建立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
文號:青政辦字〔2012〕91號
政策解讀:
1. 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覆蓋的范圍是什么?
答: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均應參加護理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中斷參保或自行終止參保繳費的,不得享受護理保險的相關待遇。未參保、中斷參保后重新參保的,應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待遇起,同時享受護理保險待遇。已參加社會統籌的離休人員也可享受護理保險待遇。
2. 參保人在什么條件下可申請享受護理保險待遇?
答:(1)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需要臨床醫療護理的參保人,可申請在定點護理機構接受長期醫療護理。
(2)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常年臥床,生活無法自理,病情發生變化,需要醫護人員上門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可以申請居家接受醫療護理照料。
(3)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在有關醫院接受醫療專護:
① 因病情需長期保留胃管、氣管套管、膽道外引流管、造簍管、深靜脈置換管等各種管道的。
② 需要長期依靠呼吸機等醫療設備維持生命體征的。
③ 因各種原因導致昏迷,短期、長期治療不能好轉的。患各種嚴重慢性病且全身癱瘓、偏癱、截癱,生活不能自理的。
④ 其他術后仍需要長期住院維持、支持治療的。
⑤ 經社保經辦機構設定的其他符合享受醫療專護的情況。
3. 參保人員相關費用的報銷標準是多少?
答:入住定點護理機構接受醫療護理、居家接受醫療護理照料的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護理費不設起付線,護理保險基金支付96%,在定點醫院接受醫療專護發生的醫療護理費,護理保險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