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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關于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有關規定的通知》
文號:青人社發〔2012〕20號
政策解讀:
1 .如何辦理門診統籌簽約?
答:參保人自主選擇一家具備相應資質的定點社區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醫療定點單位,并與之簽訂服務協議,協議期限為一年,因工作調動、住址搬遷等特殊情況需中途變更定點單位的,應在簽約后滿一個季度再辦理變更手續。
2. 門診統籌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個醫療年度內,簽約參保職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1600元以內的門診醫療費,由門診統籌金報銷60%,其中基本藥物報銷比例為70%。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非從業人員在醫保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簽訂門診統籌服務協議的,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1200元以內的門診醫療費,報銷比例為50%,其中基本藥物的報銷比例為60%。不設起付標準。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大學生在本校大學生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由醫保門診統籌金支付60%。不設起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