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山東省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青島市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文號:農業部令第46號、魯青漁〔2009〕36號、2003年9月1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
政策解讀:
1.如何辦理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答:(1)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申請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1)符合水產苗種發展規劃;
(2)有固定的生產場址,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3)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4)有與水產苗種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3.申請辦理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應提供什么資料?
答:首次申請取得苗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者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復印件,或證明苗種場所有權、經營權的其他材料;
(4)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苗種生產場地環境狀況說明和水質檢測報告;
(5)合法有效的苗種或親本檢驗、檢疫報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檢驗、檢疫,由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出具檢驗、檢疫報告。
4.如何界定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答: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需要續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生產許可證不得涂改,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5.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變更的程序是什么?
答:因企業合并、轉制、出讓等原因需變更法人或企業名稱的,應當辦理苗種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6.辦理苗種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1)苗種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2)工商注冊、合并或出讓協議等證明材料;
(3)苗種生產許可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