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
文號:農業部令2003年第28號
政策解讀:
1.出現何種情形,種子管理機構對現場鑒定申請不予受理?
答:(1)針對所反映的質量問題,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時,需鑒定地塊的作物生長期已錯過該作物典型性狀表現期,從技術上已無法鑒別所涉及質量糾紛起因的;
(2)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已對質量糾紛做出生效判決和處理決定的;
(3)受當前技術水平的限制,無法通過田間現場鑒定的方式來判定所提及質量問題起因的;
(4)該糾紛涉及的種子沒有質量判定標準、規定或和合同約定要求的;
(5)有確鑿的理由判定質量糾紛不是由種子質量所引起的;
(6)不按規定繳納鑒定費的。
2.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專家鑒定組人員組成有哪些要求?
答:專家鑒定組由鑒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種、栽培、種子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植物保護、氣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名單應當征求申請人和當事人的意見,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專家鑒定組人數應為3人以上的單數,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
3.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出現何種情形,現場鑒定無效?
答:(1)專家鑒定組人員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2)專家鑒定組成員收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利益,弄虛作假的;
(3)其他違反鑒定程序,可能影響現場鑒定客觀、公正的。
現場鑒定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
4.對現場鑒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答: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將現場鑒定書交付申請人。申請人對現場鑒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鑒定書15日內向原受理單位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并說明理由。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對原鑒定的依據、方法、過程等進行審查,認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鑒定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專家鑒定。再次鑒定申請只能提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