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
文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5號
政策解讀:
1.為什么必須進行調運檢疫?
答:通過實施調運檢疫,植物檢疫機構對合格的植物、植物產品,按規定簽發植物檢疫證書予以放行,對不合格的予以處理,除害處理合格的簽發證書并放行,未經除害處理或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準調運。調運檢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隨調運的植物、植物產品傳播蔓延,達到保護農業生產和貿易安全的目的。
2.調運檢疫程序如何辦理?
答:調運檢疫按以下程序辦理:
(1)調入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或其授權的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取得檢疫要求書。
(2)調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或其授權的當地植物檢疫機構,憑調出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調入地檢疫要求書受理報檢,并實施檢疫。
(3)調出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或其授權的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按下列不同情況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在無植物檢疫對象發生地區調運植物、植物產品,經核實后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在零星發生植物檢疫對象的地區調運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時,應憑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對產地植物檢疫對象發生情況不清楚的植物、植物產品,必須按照《調運檢疫操作規程》進行檢疫,證明不帶植物檢疫對象后,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在上述調運檢疫過程中,發現有檢疫對象時,必須嚴格進行除害處理,合格后,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未經除害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不準放行。
3.為什么要進行產地檢疫?
答:產地檢疫是一項積極、主動的檢疫措施,是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從源頭傳播蔓延的重要手段。開展產地檢疫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可以提高檢疫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產地檢疫是在植物生長期間進行的,此時植物病蟲害尤其是病害的癥狀比較明顯,易于發現和識別,有利于診斷和鑒定。因此,在原產地進行檢疫是國內外一直推崇的做法。
(2)可以對發現的問題采取針對性的檢疫措施。一旦發現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可以指導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確保生產出的植物、植物產品不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
(3)在調運和檢疫時間安排上比較主動。經過產地檢疫,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后,在植物及植物產品尤其是鮮活農產品運輸時一般可不需再檢疫,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換發植物檢疫證書直接調運,避免了調運時再抽樣、室內檢測等檢疫過程,也避免了因檢疫手段和技術限制而影響檢疫結果,從而為調運爭取了時間。
(4)可以有效避免貨主的經濟損失。對于產地檢疫發現問題而又沒有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檢疫機構可以指導生產單位和個人及時改變用途,避免在調運時才發現問題而造成壓車、壓港、壓庫等所帶來的損失。
4.如何申請產地檢疫?
答:申請產地檢疫的程序如下:
(1)生產、繁育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提交產地檢疫申請書。
(2)植物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并進行審查和決定。按照產地檢疫技術規程或參照相應的檢疫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產地檢疫。
(3)產地檢疫合格的,植物檢疫機構在取得產地檢疫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辦理產地檢疫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