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文號:2010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會第39號
政策解讀:
1.水土保持法律法規關于生產建設項目防治水土流失有哪些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對此有多項規定。主要有:
第24條對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保持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作了規定。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25條至29條對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落實的有關制度作了規定。如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38條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作了規定。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對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2.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進行開發建設時的法定義務,如果不遵守這些規定有什么法律責任?
答:《水土保持法》加大了對各種水土保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法律責任的種類,增強了法律執行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
(1)對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3.一些生產建設項目已經考慮了環境方面的規劃和設計,采取了綠化或地面硬化措施,為什么仍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答: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必然會造成一定的人為水土流失,法律法規要求對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防治措施,進行恢復性治理,并且必須體現在水土保持方案當中。一些建設項目已經考慮了環境方面的規劃和設計,有的已采取了綠化或地面硬化措施,但這是不夠的,它不一定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不能替代水土保持方案。即使有了這些措施也必須重新納入水土保持方案當中,從水土保持的角度進行評價、修改和完善,達到防治水土流失的目標。
因此,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生產建設項目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對水保方案的落實情況,各級水利部門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