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十條措施、全市領導干部會議精神及《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地稅部門的職能作用,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增長,依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全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支持民生工程建設的稅收優惠
1、居民銷售或購買住房
個人轉讓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一年內又購買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
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
對個人已購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六類”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
以上執行期限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雙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售現住房后一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按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個人所得稅。
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一人,在出售一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3、住房租賃市場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4、殘疾人就業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殘疾人可減征的營業稅每人每年不超過3.5萬。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殘疾人獨立從事個體經營的免征營業稅。
5、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6、軍轉干部、隨軍家屬、退役士兵就業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且隨軍家屬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新開辦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7、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新農村建設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
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社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民生產資料銷售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9、營業稅
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減免稅。
10、企業所得稅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法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原內外資企業總分支機構均在我市行政轄區內的,取消所有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核定,一律在總機構納稅。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轉成個人獨資企業的,可按規定實行稅收定期定額征收辦法。對個體工商戶轉成其他類型企業的,可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1、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12、個體工商戶
適當調高營業稅起征點。我市目前按期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將營業稅的起征點再適當提高。
個體工商業戶經營收入5000元以下的,根據其實際毛利扣除相關工資、費用后,對沒有計稅所得的,不再按其經營收入附征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支持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13、文化產業
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
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
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準,免征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14、現代物流業
國家確定的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或倉儲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積極選取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管理集約化、賬簿健全、核算規范并依法納稅的現代物流企業,向國家稅務總局推薦參與試點。
15、醫療衛生事業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6、社區服務業
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17、老、幼年服務業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其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8、證券業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9、會展業
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專門用作會展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改造企業的稅收優惠
20、高新技術產業
經青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1、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2、技術改造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3、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及科研機構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24、搬遷企業
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支持生態環境建設的稅收優惠
25、環境保護生態建設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26、資源綜合利用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27、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設備購置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
六、為納稅人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納稅服務
28、提高辦稅效率
統一辦稅模式,推行一站、一窗、一桌全能為主要內容的“三個一”辦稅模式,把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涉稅事項,統一歸并到辦稅服務廳受理、反饋,實行“一站式”服務;整合各基層局辦稅服務廳窗口職能,實行“一窗式”服務,同類涉稅問題在一個窗口可以辦理完畢,并延伸實現“一窗多能”或“一窗全能”服務;推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進一步提高辦稅效率。
29、提供個性化特色服務
推行提醒服務,通過短信平臺等形式,為納稅人納稅申報、發票領購等提示提醒。
推行延時服務、預約服務,在高溫、嚴寒等惡劣天氣下,適當延長辦稅服務時間。
推行輔導服務,包括新辦企業入門納稅培訓和針對企業自身經營特點的分行業培訓,采取政策發布會、輔導會的形式為納稅人講解有關稅收業務和辦稅程序,并免費提供輔導材料,指導納稅人辦理相關業務。
實現網上辦稅,使納稅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查詢發票真偽、進行網上政策咨詢、了解涉稅信息、下載報稅軟件、進行網上舉報等。
利用“網上直播間”,針對納稅人的需求開設在線訪談、視頻直播等欄目,對納稅人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解讀與交流。
利用青島數字電視“數字地稅”頻道,開辦最新報道、公示通告、12366熱線問答、局長信箱、辦稅指南和視頻互動六大板塊,以圖、文和視頻點播為特色,宣傳稅收政策,告知納稅事項,提供提醒服務。
30、稅務登記工本費收費優惠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辦理稅務登記的,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31、規范稽查執法行為
按照“依法公正、文明規范、廉潔高效”的稽查執法基本原則,做好稽查選案的案頭分析,提高選案有效率,有針對性地確定檢查對象。結合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情況,對被評為A類信用等級的企業,在等級有效期內原則上不安排檢查。
建立稽查案源通報制度,統籌安排稅務稽查、所得稅匯繳檢查工作,避免重復交叉檢查。除舉報案件、上級交辦案件、復查案件等特殊情況外,對每戶納稅人實施稽查每兩年安排1次。縮短檢查工作時限,對中小企業全部實行調帳檢查,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實施稽查預告制度,稅務機關將稅務檢查事項以查前告知的形式告知納稅人,并給予一定期限進行自查。對自查期間查出并入庫的稅款、滯納金作為納稅人自查自糾情況單獨統計,稅務稽查部門不作結論。
32、妥善解決稅務行政爭議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地稅復議機關依法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告知解決問題的渠道。注重適用調解手段解決稅務行政爭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執法行為、結論、意見、決定等有異議通過當面陳述、信函、來訪等形式提出的,地稅機關應對其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釋明;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妥善處理并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有書面記載。
33、規范稅務行政處罰
嚴格按照《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辦法(試行)》依法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除依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外,對納稅人首次發生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行為并主動改正或在責令改正的限期內改正的,不予稅務行政處罰。
34、營造公平和諧的納稅環境
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堅持依法治稅;進一步落實執法責任制,對稅務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加大執法責任追究力度;加強廉政建設,對為稅不廉侵占納稅人利益的各種行為,加大投訴受理和查處力度,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查處影響經濟健康發展的涉稅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的作用。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人士對各級地稅機關及稅務人員貫徹該實施意見不力的問題,均可撥打“12366-2”青島地稅納稅服務熱線反映或投訴。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