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臺新政全面促進就業 登記失業人員創業可享稅收優惠
青島財經日報訊 記者昨日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市政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出臺新的促進就業政策,進一步完善促進城鄉就業的扶持政策。《通知》對企業稅費減免、困難人員就業幫扶、小額擔保貸款、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扶持創業優惠政策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通知》規定,政策的享受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通知》自2008年10月30日執行。
創業扶持:
微利項目創業享“全額貼息”
“政策擴大了小額貸款擔保范圍,由此前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登記失業人員,擴大到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就業新政”在擴大小額擔保貸款的同時,也提高了貸款額度,由此前最高不超過3萬元提高到5萬元。并且,對符合條件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將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此外,對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將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每人不超過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對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條件的人員,在各類集貿市場等租用攤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一定的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并且,對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招用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實際創造就業崗位個數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獎勵。
另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小企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街),為缺乏經營場地的創業者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幫助其順利實現創業。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創辦孵化基地或創業園(街),對為創業者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和創業服務的,根據創業效果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稅費減免:
失業人員創業可享稅收優惠
《通知》規定,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外,按規定免收其他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就業新政”還鼓勵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規定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就業幫扶:
靈活就業者社會保險享補貼
《通知》規定,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定額補貼,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
此外,對政府開發的公安協警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公益性崗位,以及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對以上崗位的從業人員,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和崗位工資補貼。另外,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商業綜合保險的,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50%的補貼。
上述社會保險和崗位工資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對家庭生活困難、難以通過市場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可適當延長補貼期限。 職業培訓:
開設緊缺專業培訓有資金扶持
“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是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因此,新的就業政策,在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方面也進行了完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說,“新政規定,對失業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將繼續給予職業培訓費補貼,現行補貼標準不足彌補實際培訓成本的,可提高補貼標準。”
同時,據該負責人介紹,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高校畢業生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的城鄉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每學年給予一定的學費補貼。
此外,今后,將從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中,選擇培訓規模大、培訓效果好的培訓機構,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開設的骨干優勢專業或市場緊缺專業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用于更新或增加設施設備。五市三區采取新建、擴建或改建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公共培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和公共實訓,對達到認定標準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本報記者 劉洋 通訊員 于文杰
享受扶持政策的憑證
按照國家規定,2008年底前繼續發《再就業優惠證》,憑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直到政策享受期滿。對于符合青政發[2008]50號文件規定的相關人員,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有關證明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復轉軍人、殘疾人等其他人員享受有關政策仍憑相關證明。
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就業新政”擴大了就業困難人員的幫扶范圍,由此前的“4045”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單親家庭成員、協保人員、低保人員,擴大到農村零轉移貧困家庭成員、殘疾人、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和失去土地人員。具體包括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和協保人員:1.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2005年底前年滿45周歲,自2011年起按國家規定的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執行);2.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3.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4.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6.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7.失業1年以上其他人員;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范圍調整后,2008年底前《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范圍仍按青政發〔2006〕2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享受稅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