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品為何屢遭反傾銷
我國產品屢遭反傾銷起訴
5月2日,美國五河電子公司和兩家工會組織就產自馬來西亞和中國的彩電向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反傾銷申訴。其中我國涉案產品為54厘米及以上規格的彩電,國內主要彩電生產廠家幾乎都上了黑名單。
彩電遭起訴已不是第一次,前幾年歐盟對我國企業進行的反傾銷起訴,幾乎使中國產品在歐洲市場被掃蕩一空。
據專家介紹,從1979年歐共體對我國發起第一宗反傾銷調查至今,反傾銷案已經涉及我國出口商品20多個大類中的絕大部分類別。20世紀80年代國外對我反傾銷年均立案7起,90年代增至年均32起,2001年更是創下年度立案55起的新高。世貿組織(WTO)近日發布的報告顯示,從去年下半年以來,中國大陸的出口貿易共受到27項調查,為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
成為國際反傾銷的主要目標使我國出口貿易面臨嚴重威脅,造成的損失不可低估。1992年—2001年,我國遭反傾銷涉案金額合計達53億美元,其中,歐盟和美國發起的案件分別占55%和28%。
原因何在?
我國企業之所以屢屢在反傾銷上“觸雷”,既有外因也有內因。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趙威認為,外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從國際大環境來看,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盛行。近10年來,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的貿易逆差不斷上升,于是歐美等國家不斷加強反傾銷的立法,擴大反傾銷的調查范圍,提高反傾銷稅的稅率,其目的就是用反傾銷來保護本國國內工業。
其次,從一定意義上講,是規則本身導致了反傾銷案件越來越多。比較WTO成員國保護國內市場所能采取的幾種方式,反傾銷是最好用的。程序簡便易行,便于實施,能夠有效排斥進口又不易招致報復,因此被各國視為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的最佳辦法之一而被頻繁采用。
第三,國外反傾銷法大多對我國采取歧視態度。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中國的進口產品的成本認定適用所謂的“替代國”或“類比國”制度。而在選用替代國時隨意性非常大,經常運用經濟發展水平遠遠高于中國的國家作為替代國。這樣認定的結果必然是中國的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處于事實上的不可比狀態,最終導致中國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或作出價格承諾、限制出口數量。
從內因看,我國近年來出口發展快、順差大也是導致反傾銷訴訟增多的重要原因。一個國家對外貿易出口的迅猛增長往往會導致反傾銷訴訟的大幅增加,這種狀況在其他國家也曾出現過。
國內企業的無序競爭為國外提出反傾銷提供了口實,這也是我國企業屢屢遭訴的重要原因。
趙教授認為,低廉的勞動力和原材料價格使中國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具有天然的比較優勢。問題是我國一些企業行為不規范,缺乏自我約束機制,往往是得知同行在某一國際市場出口獲得成功便蜂擁而上,結果導致出口產品過分集中于某一國家或地區。據統計,我國約有75%的出口產品(含香港轉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歐市場。“扎堆”現象加之缺乏協調,導致本國企業互相殺價,惡性競爭,給國外以反傾銷口實。
此外,對國外的傾銷指控應訴不積極或應訴不力,導致別人更加“得寸進尺”。你越害怕我就越用此道對付你,從而引起反傾銷的“連鎖反應”。最典型的莫過于1994年美國裁定“中國大蒜傾銷案”之后,起訴方律師抓住中方企業不愿應訴的弱點,又鼓勵美國蜂蜜行業對中國企業提起反傾銷訴訟。同時,這家律師事務所又說服美國自行車生產企業對中國企業提起訴訟。接下來是蘑菇罐頭,然后是靛藍染料。雖然是小行業的“連鎖反應”,但也總共影響了中國高達3億美元的出口。
拿起法律武器積極應對
鑒于國外對我國傾銷起訴的現狀,有關專家指出,我們必須積極應對,絕不能消極對待。
業內人士認為,從宏觀面上,建立反傾銷應訴體系是當務之急。應構筑由政府、中介組織和企業共同組成的反傾銷應訴體系,加強對出口反傾銷應訴工作的內部協調力度,并由政府抽調專門力量做好指導、協調應訴及相關工作,以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要加快人才培養。據專家介紹,歐盟目前的反傾銷調查官員(不包括秘書)有200人,100人負責傾銷調查、100人負責損害調查。而我國目前從事反傾銷調查的人員不到歐盟的1/10。
有關專家還建議,應該建立反傾銷應訴基金。這個基金來源可以有三方面,政府撥款、向出口企業收取反傾銷風險防范基金和將中國征收的反傾銷稅部分投入。這個基金可以成為中國企業進行應訴的堅實后盾。
而對于被訴企業,則必須做好兩點。
首先,一定要正視被訴的現實,切忌回避,要依法理性應訴。
國際法專家指出,盡管國外的反傾銷法對中國企業存在相當的歧視,但平心而論,一些國家的法律還是給予我國企業在框架內進行平等訴訟的權利,提供了相當多法律上的抗辯依據。而如果我們主動放棄,就等于不戰而降。因為,國外反傾銷法一般都規定,如果涉訴企業不應訴,可以直接作出“缺席判決”。這時法庭將完全按照起訴方的資料作出判決。
其次,企業的行業自律和協作必須加強。如果我們的企業能在商會、協會等機構的協調組織下,對價格、市場等方面進行充分協商、協調,對敏感國家和地區的出口控制好價格和數量,避免自己企業間的惡性競爭,就可以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被訴的機會,至少可以減少被攻擊的借口。而一旦被訴,同行業企業齊心合力,共赴“沙場”也遠比單槍匹馬、各自為戰好得多。
《人民日報》 (2003年06月02日第十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