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政務網 發布日期:2008-11-28
近日,市勞動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企業家協會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有關問題的意見》,一旦用人單位發生裁減人員的情況,他們將聯合行動,共同做好規范指導工作。
四部門在《意見》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條件,即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該《意見》還規定,在依法裁減人員時,有六種人員不得裁減: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要對以下三種人員優先留用: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據該《意見》,用人單位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進行修改和完善;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欠薪欠費。
一次性裁員超過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還應提前通知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