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1)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2)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4)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5)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