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現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加大對無照商販的管理力度,加強對街頭攤販的監督管理,取締和處罰無證食品攤販。出現上述問題,可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投訴。
※環境保護部門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企業食品生產、經營、消費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鎮生活污水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負責有機食品管理辦公室的工作;負責城鎮和農村生態保護規劃編制的指導,并監督實施;負責對農產品產地的環境狀況實施監督監測。出現上述問題,可向環境保護部門投訴。
※旅游管理部門 負責對旅行社旅游團隊餐飲質量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提高對旅游星級飯店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出現上述問題,可向旅游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