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政辦發〔2008〕66號 QDCR-2016-000044 根據《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青政發〔2016〕40號)的規定 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青政辦發〔2008〕66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青發〔2008〕16號)精神,切實改善中小企業投融資環境,緩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困難,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擔保機構的組織結構
?。ㄒ唬┙⑼晟朴烧Y擔保機構、政府控股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組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各級政府以全資或控股等方式建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擔保機構,引導企業成立以會員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互助性擔保機構,促進民間投資組建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制建設,保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
(二)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按照“誰出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擔保機構可由政府、企業、社團、自然人等出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承擔相應責任。提倡擔保機構辦成公司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學設置股權比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二、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
(一)根據青發〔2008〕16號文件有關要求,在市、區兩級預算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對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范效果好、信用等級高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對中小企業新增擔保額的15%給予獎勵補償。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ǘ┕膭钪行∑髽I信用擔保機構出資人增加資本金投入。對于由政府出資設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擔保機構,要視財力狀況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提高其風險防范能力。鼓勵資本金較小的擔保機構通過資產重組合并或成立擔保集團,壯大擔保實力。探索建立政府以參資入股等方式支持擔保業發展的進入退出機制。
?。ㄈ┕膭钣袟l件的區市率先建立擔?;穑詤⒐伞⑽羞\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增信、風險補償機制。
三、落實擔保機構的稅收優惠等支持政策
?。ㄒ唬浭兄行∑髽I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免稅的信用擔保機構,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取得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期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免稅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減免稅。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砂凑债斈険YM收入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ㄈ┲行∑髽I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ㄋ模χ饕獜氖轮行∑髽I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四、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ㄒ唬┌凑掌降?、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金融機構與具備較高信用等級的擔保機構加強合作,適當提高擔保放大倍數,促進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ǘC構擔保的中小企業項目,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風險溢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對由信用等級較高的擔保機構為有市場、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項目,金融機構可減少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給予利率下浮。
?。ㄈ┙鹑跈C構要轉變經營理念,按照內部管理機制和程序的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全面推行中小企業客戶經理制,簡化業務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要針對中小企業經營和融資需求特點,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努力為中小企業提供綜合服務。政策性銀行要依托中小金融機構,積極與優質擔保機構合作,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轉貸款業務。
?。ㄋ模┬庞脫C構要加強資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政府全資或控股的擔保機構設立后,應按照注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主管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除此之外,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時,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再向擔保機構收取保證金。互助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時,金融機構要合理確定保證金比例。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可取消保證金。金融機構要加強與擔保機構的協調配合,設定合理的代償期,對擔保機構已全額代償的,要及時轉讓權益。
五、營造有利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良好環境
?。ㄒ唬C構開展擔保業務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ǘ┑怯洸块T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積極推進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登記成本。同時,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對不按規定辦理或互相推諉等問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及時處理。
?。ㄈ┮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我市辦理各類擔保抵(質)押合同的法定登記機關分別為: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林木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屬于國有林場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其所屬的上級主管部門;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核發船舶登記證書的管理部門;以車輛抵(質)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核發車輛證照的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以企業的在用生產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動產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證券登記管理機構,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出質的,須經市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登記備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的財產權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專利權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軟件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法定登記機關為依法核發著作權登記書的登記機構;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定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機構。
(四)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可以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要對擔保機構公開。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信息查詢程序,為擔保機構提供與客戶相關的信息查詢服務。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補償機制,加快推動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實現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政府有關部門對擔保機構開放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掌握的企業登記、年檢等信息;人民銀行掌握的依法可以公開的企業和個人信貸信用信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掌握的土地登記資料、登記結果等信息;各級房產管理部門房產抵押和檔案信息;公證機構的財產抵押登記信息;法院依法公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其他政府部門掌握的依法可公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
六、加強對擔保機構的行業指導和管理
?。ㄒ唬┦兄行∑髽I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市發改委、市政府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和單位參與。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體系建設,并會同市發改委、市政府國資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共同做好擔保機構運作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政府全資或政府控股的擔保機構,財政部門負責資產及財務監督管理、辦理產權登記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的確認等工作;工商、科技、公安、司法、國土、建設、交通等部門負責擔保機構的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抵押和質押等有關公證、登記辦理工作;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負責督促金融機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貸管理體制,并根據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結合中小企業信
用擔保體系,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評估、審批和風險控制制度,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將其納入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推進。
(二)建立擔保機構審批和備案制度。設立與變更跨市或注冊
資本1億元及以上的擔保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工業和信息部審批。設立不跨市、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實行備案制度,擔保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后1個月內(現有擔保機構在備案辦法頒布后1個月內),到所在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登記備案,并按有關規定按時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政府全資或政府控股的擔保機構,應當自企業出資人作出決定或者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辦產權變更登記,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三)規范擔保機構財務會計制度。擔保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報告,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如實反映資產負債、利潤、現金流量、擔保對象、擔保金額、擔保責任余額、擔保期限、保費收入、代償金額等情況。
(四)建立擔保機構信用評級制度。開展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督促擔保機構到有資質的專業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并將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將擔保機構評級結果納入青島市重點企業征信數據系統,為各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有關部門、銀行等市場準入和申請國家及地方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推動擔保機構發展成為信用記錄、信用評價、信用擔保相結合的社會化信用機構。
(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經營的指導和服務。建立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和行業統計制度,培育和扶持一批擔保機構示范單位,引導和督促擔保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和經營水平。促進行業協作和自律,適時成立市擔保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建立擔保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定期組織培訓考試,統一頒發資格證書,作為擔保人員上崗執業的依據。通過規范業務操作和行業協作,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良好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度,促進擔保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