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救災工作,提高救災工作水平,現將《青島市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青島市災害救助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
2、《災害救助工作規程》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青島市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
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的重點是解決因災造成群眾的吃飯、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難。春荒救助時段為每年的3月至5月,冬令救助時段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2月,大災之年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救助時段。為規范春荒和冬令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特制定本規程。
一、調查
區市民政局:
每年12月和9月組織各鎮(街道辦事處)深入村、居對災民春荒和冬令期間生活困難情況進行荒情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災民和庫區家庭缺糧情況、當年或上年災害損失情況、災民自救能力、春夏荒或冬令期間口糧、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難情況及政府實施救助的工作情況等,建立《需救濟人口臺帳》。
市民政局:
會同有關部門抽樣調查春荒、冬令需政府救助情況。
二、需救助情況的上報
區市民政局:
春荒:根據調查,每年1月10日前填報《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表(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情況)》,并上報市民政局。冬令:根據調查,每年10月10日前填報《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表(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情況)》,并上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
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分別于1月15日 (冬令)和10月15日 (春荒)前將《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表(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情況)》(含區市數據)上報省民政廳。
三、核查、評估分析和救助計劃的制定
區市民政局:
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民生活救助計劃,于每年10月15日(冬令)前和1月15日(春荒)前報市民政局備案。
市民政局:
1、對區市民政局上報的災民生活救助計劃進行核查。
2、會同財政、農業等部門,對災情和災民生活救助計劃進行會商和評估。
3、根據統計、核查、評估的結果和區市災民生活救助計劃,制定全市災民生活救助計劃和災民需救助情況報告,于10月15日(冬令)和1月15日(春荒)前報省民政廳備案。
災民生活救助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人口、財政收入、當年(春荒為上一年)自然災害等情況。
②災民需生活救助情況及分析。
③計劃通過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生產自救、互助互濟、社會捐助、開倉借糧及采取其他措施分別可解決多少災民的生活問題。
④本級地方財政投入及可解決的問題。
⑤存在的資金缺口及對上一級政府的補助請求。
四、救災資金的申請、辦理、撥付
(一)救災資金的申請
區市民政局: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春荒、冬令災民需救助情況進行統計、評估后,如完成災民救助任務確有困難的,可向上級政府或上級民政部門申請災民生活救助補助資金。
區市救災資金的申請報告要以區市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報告主送青島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報告須包括以下內容:農作物受災情況、需口糧救濟人口數量、需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數量、需治病救濟人口數量,本級政府計劃安排的救濟資金數量。春荒請款報告在每年1月20日前報,冬令請款報告在每年10月20日前報。
市民政局:
本行政區域內的春荒、冬令災民需政府救助情況進行統計、評估后,如完成災民救助任務確有困難的,代市政府起草請款報告向省政府(抄送財政部、民政部)申請災民生活救助補助資金。
(二)救災資金的辦理和撥付
市民政局:
1、本級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款。接到各區市政府的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后,根據全市災情評估和春荒、冬令救助計劃,商市財政局,結合各區自然災害情況、財力狀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測算,制定市級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資金分配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行文撥付區市。
2、中央級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款。根據中央救災資金的補助額,結合各區市自然災害情況、財力狀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測算,制定救助資金分配方案,在5個工作日內與市財政局會商后,由市財政局和民政局聯合發文撥付有關區市。中央級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資金須在20日內下達到有關區市。
區市民政局:
3、本級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款。區市民政局要根據災害情況和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計劃,商本級財政局安排本級資金,解決災區群眾春荒冬令期間的生活困難。
4、中央、市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款。接到中央、市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款后,區市民政局根據資金的補助額,結合各區市自然災害情況、財力狀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測算,制定救助資金或糧食采購分配方案,在5個工作日內與財政局會商后實施,下撥災民生活救助款物1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
五、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區市民政局:
根據上級下撥的救助資金補助數量和本級配套資金情況等因素,商同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救助物資的政府采購,并下撥到鎮(街道)。
災民生活救助一般實行實物救濟,以糧食為主。要以區市為單位實行政府統一采購,對采購的物資統一標識,以便監督檢查。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上級下撥的實際救助物資和資金,本級配套資金情況等因素,在5個工作日內,對原災民救助計劃進行修改,確認政府救助對象和救助款物,并下撥到戶。
其程序是:
1、由災民所在行政村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經過救助對象所在村或村民小組進行公示;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評議的結果報鎮(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
2、將確定的政府救助對象的救助情況制成《災民救助花名冊》連同災民救助方案報上一級民政局。《災民救助花名冊》以戶為單位建檔,其主要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需救濟情況(人數、時段、總量)、救濟款物發放晴況。填報時一式兩份,由鄉鎮和區市民政部門存檔。區市民政部門負責將《災民救助花名冊》制成Excel電子表格,報市民政局。
3、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災民救助花名冊》,以戶為單位向政府救助對象發放《災民救助卡》。主要內容應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需救濟情況(人數、時段、總量)、實際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等。救助對象持《災民救助卡》領取救災款物,并在《災民救助花名冊》上簽字捺印,民政部門需在救助對象持有的《災民救助卡》上蓋章。《災民救助花名冊》、《災民救助卡》由區市民政局統一印制。
六、監督、檢查
1、市民政局根據區市民政局上報的《災民救助花名冊》,對救助對象采取抽樣調查的方式監督檢查救濟款物分配、落實情況。同時接受社會、新聞媒體及專家暗訪等方式進行監督,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2、市民政局每年聯合財政部門對上一年度的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3、接受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的審計。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規程
災害應急救助是指從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到災情基本穩定期間,各級民政部門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和對災民實施緊急救助的相關工作。為進一步規范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一、災情管理
發生突發性災害后,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及 時收集和掌握災情,逐級或越級上報災情,為開展災害應急 救助工作提供依據。
(一)鎮(街道)民政辦(所): 應在第一時間了解災情,掌握本區域內初步損失情況, 造成的危害及人員傷亡情況,迅速上報區市民政局。
(二)區市民政局: 接到鎮(街道)災情報告后,迅速了解災害損失情況, 同時與災害周邊區域聯系,了解災害涉及范圍,及時填寫《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向市民政局報告。同時,根據災情 嚴重程度及時派出人員實地核查災情,并對災害損失情況進行數碼照像和攝錄像。
對因災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 人)、其他方面造成嚴重損失或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可同時上報青島市政府、省民政廳。
(三)市民政局:在接到區市民政部門災情報告的2小 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將本區域匯總數據 (含區市數據)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當出現重大災害時,啟動應急響應,市、區市民政部門 均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24小時值班制度。災區民政 部門應每4小時報告一次,并于每日16時前上報前24小時 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二、災害應急響應
突發性災害發生后,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災害發展態勢和程序,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救助措施, 確保24小時內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到位。
(一)區市民政局
1、根據災情,及時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生命安全。
3、確保災民基本生活。(1)通過投親靠友、借住公房和調運及搭建帳篷(包括簡易棚)等方式確保被轉移群眾有臨時住所。(2)為災民 提供方便食品、糧食等;保證災民有飯吃。(3)為缺少衣被的災民提供衣被;保障災民的取暖。(4)保證災民有干凈的飲用水。(5)保證有傷病的災民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
4、區市民政局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并提出救災需求: 在24小時內,區市民政部門需要報告災害基本情況(受災區域、受災人員、死亡人員、失蹤人員、傷病人員、需要轉移安置人員等)、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緊急轉移安置人員、應急資金撥付情況、救災物資調運和發放情況等),以及請求上級支持的意見(救災應急資金、物資等)。
5、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和報告:區市應在5日內將上級撥付的救災應急資金落實到災民手中,并在10日內以文件形 式向市民政部門報告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市民政局: 1、根據災情,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并督促和檢查區市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的實施。2、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了解災情和指導區市救災工作的開展。3、根據災情和救災需要,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指導區市民政部門妥善安置災民,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4、及時向市政府、省民政廳、民政部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并提出救災需求:在48小時內,匯總并報告本區域的災害情況(受災區域、受災人員、死亡人員、失蹤人員、 傷病人員、轉移安置人員等)、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緊急轉移 安置人員、救災應急資金撥付情況、救災物資調運和發放情 況等),以及提出上級支持的請求(救災應急資金、物資等)。 5、應急救災資金的使用和報告:市民政局應會同市財 政局,在5目內將上級已經撥付的救災應急資金撥付到區市, 并在10日內以文件形式向省民政廳、民政部報告應急救災資 金的配備使用情況。
三、救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市民政局: 1、督促和檢查區市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2、督促和檢查區市落實各項救災措施的情況。3、督促區市民政局在5日內將救災應急款物發放到災民手中,并進行通報。
(二)區市民政局: 1、督促和規范救災款物的發放。督促和檢查鎮(街道)、村基層及時發放救災款物到戶情況。檢查基層在救災款物發 放時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程序的情況。要求公開救助對象、公開救助標準、公開救助時段、公開救助數量等,自覺受社會監督。對災民領取救災款物實行專賬管理,領取款物的災民要簽字捺印。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在發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時予以公示。2、區市民政局要將每筆救災應急款物的發放時間、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況登記、建檔,以備查核。鎮(街道)和區市民政局要建立救災資金發放臺賬,必要時可聘請救災 工作監督員,監督救災資金的發放。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