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處置我市境內發生的突發地質災害,提高應急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青島市轄區內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的災后搶險救災和臨災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的防治應遵循“以人為本、依靠科學,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因地制宜、快速反應、果斷處置”的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防治指揮部
成立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全市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其組成如下:
指 揮 長: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
成 員:市政府新聞辦、市發展改革、經貿、教育、公安、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建設、鐵路、交通、信息產業、電業、水利、農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管、保監、糧食、環保、安監、旅游、氣象和武警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各一名。
市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根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統一領導和協調全市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決策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劃定搶險救災特別管制區;制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政策;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和部門聯動機制;指導區、市應急機構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處理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的其他重要問題。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分管負責人擔任,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市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匯集、分析險情災情信息,上報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對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市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區、市應急機構、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督促、檢查、落實有關部門地質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與省地質災害監測機構聯系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災害引發原因、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市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有關新聞發布、接待慰問、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市指揮部各類文件的起草和有關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工作;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有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可能的區、市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其組成和職責分別在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中具體設定。
2.3 應急工作組
2.3.1 搶險救災組
由公安、武警支隊、建設、水利、安監、電業、旅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出現險情時,應組織動員受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盡量免遭損毀。
武警支隊負責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公安部門負責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向安全地帶疏散轉移,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利用其裝備優勢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露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建設、水利、安監、電業等部門和單位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旅游部門負責督導旅游企業做好旅游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協調相關單位組織修復被毀的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服務設施。
2.3.2 調查監測組
由國土資源、水利、氣象和環保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 出現險情時,進行應急調查、監測和發展趨勢預測,提出應急搶險措施建議;根據氣象、水情和汛情信息,適時進行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提出劃定搶險救災特別管制區的建議,報市指揮部。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并預測災害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同時,根據現場情況,提出劃定搶險救災特別管制區的建議,報市指揮部。
水利部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氣象部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環保部門負責對因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而引發的環境污染進行監測。
2.3.3 救護防疫組
由衛生、經貿、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出現險情時,做好災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做好急救準備工作,包括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調撥等。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并根據需要對當地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緊急調用。
農業部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爆發流行。
經貿部門負責協調災區重要搶險物資的供應。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災區食品的檢查和監測。
2.3.4 治安、交通和通訊組
由公安、交通、鐵路、信息產業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出現險情時,重點打擊蓄意擴大并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道路和通訊暢通。
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依法打擊蓄意擴大、惡意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等違法犯罪活動;負責救災物資和災區人員、財產以及政府機關等重要部門和單位的安全,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交通、鐵路部門和單位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信息產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應急指揮信息通信暢通。
2.3.5 基本生活保障組
由民政、經貿、教育、糧食、保監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出現險情時,及時設置避險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做好避險救濟物資的供應、調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險人員的生活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避險和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的生活,協同做好死難者的善后工作;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和接受捐贈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經貿部門負責組織災區生活必須品的市場供應。
保監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及時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糧食部門負責災區糧食的緊急供應、調配和管理。
2.3.6 信息報送組
由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災情發生后,分別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災情的調查核實、上報,以及災情發布與新聞報道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將災情的有關信息嚴格按照《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和省國土資源廳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上報,并做好續報工作。
國土資源、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對災情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確認災害等級,并對災害的發展趨勢進行科學預測,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同時,及時將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的進展情況報至應急防治指揮部辦公室和宣傳部門,統一向新聞單位提供災情及應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傳、報導等工作。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發布按《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災情數據以民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會商的統計數據為準,大型以上地質災害的災情發布與新聞報道,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2.3.7 資金保障組
由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救災應急資金的籌集及下撥、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3 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
3.1 監測與報告
3.1.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以群測群防為主,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國土資源、氣象、水利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防汛、氣象等有關監測網絡互聯,相關信息共享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市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和氣象部門,要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預警工作,并將三級以上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聯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3.1.2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及時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經分析整理后,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并根據預測結果,及時提出預防或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同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在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方案須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定具體可行、行之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落實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一旦發現險情,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并相應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2.3 落實各項防災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的填制與發放、險情巡查、災害預報、災情速報、汛期值班等制度。同時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斷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
3.2.4 預警級別及發布
地質災害預警級別按照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來劃分,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災情或災害信息后,報經同級應急防治指揮部同意后,由同級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3.2.5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險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級,具體見下表。
表1 地質災害險情等級劃分一覽表
等 級 特大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受威脅人數X(人)
或潛在經濟
損失A(萬元) X≥1000
A≥10000 500≤X<1000
5000≤A<10000 100≤X<500
500≤A<5000 X<100
A<500
表2 地質災害災情等級劃分一覽表
等 級 特大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死亡人數X(人)
或直接經濟
損失A(萬元) X≥30
A≥1000 10≤X<30
500≤A<1000 3≤X<10
100≤A<500 X<3
A<100
4 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和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4.1 應急響應開始
一旦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根據發布的地質災害預警等級分別啟動不同級別的應急組織機構: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時啟動區市級應急預案,出現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時啟動市、區市兩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預案的政府宣布進入地質災害應急期,應急響應開始。無論是哪級預警,均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同時在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4.2 應急響應程序
應急防治指揮部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協調各應急工作組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及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有效地開展各項應急工作,并抓好督促、檢查和落實。
4.3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立即啟動市、區市兩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展開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同時,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分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按照《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和省國土資源廳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災害所在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速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越級速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并根據災情進展,隨時續報,直至調查結束。
特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在省級應急機構未介入之前,由市級應急防治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防治指揮部的成員單位,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導致的二次人員傷亡。
4.4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立即啟動市、區市兩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展開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同時,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分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按照《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和省國土資源廳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災害所在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速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越級速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并根據災情進展,隨時續報,直至調查結束。
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在省級應急機構未介入之前,由市級應急防治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各小組的成員單位,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導致的二次人員傷亡。
4.5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立即啟動市、區市兩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展開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同時,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分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按照《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和省國土資源廳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災害所在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1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速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越級速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根據災情進展,隨時續報,直至調查結束。
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救災工作,由市級應急防治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各小組成員單位,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導致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可爭取省級應急機構的幫助。
4.6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當地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展開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同時,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分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按照《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和省國土資源廳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災害所在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1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速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根據災情進展,隨時續報,直至調查結束。
小型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救災工作,由災害所在區(市)級應急防治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各小組的成員單位,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導致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區(市)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4.7 應急響應結束及后期處置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當地區市人民政府應立即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宣布險情或災情應急響應結束,并予以公告。
因搶險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險情、災害應急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力量及時到位。定期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及應急處理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應對各類突發地質災害的能力。要把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本年度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經費列入各級年度財政計劃和預算,落實應急資金,并保證足額到位。
各級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遇有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時,能保證及時充足供應。要充分發揮保險在防損減災和地質災害事故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進財產和人身保險,完善災后救助體系,逐步建立市場化的災害補償機制。
5.2 通訊與信息傳遞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重視通訊與信息傳遞體系的建設和升級換代,充分利用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電話、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現代信息傳輸平臺,確保在地質災害出現前、災害處置過程中和災害重建中的信息暢通。
5.3 應急技術保障
5.3.1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5.3.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市國土資源部門及有關單位要結合我市實際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應用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應用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5.4 宣傳與培訓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安全教育,提高應急機動能力,確保災后應急搶險手段及時到位和有效。
5.5 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落實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關責任,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6 附則
6.1 名詞解釋
突發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次生災害,是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露等。
地質災害應急,是指在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為了避免或最大程度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防災和搶險救災行動。
生命線設施,是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訊、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關于“按照《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和省國土資源廳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的表述中,“省國土資源廳規定”是指省國土資源廳對《地質災害速報制度》有關內容所做的調整:凡因災死亡和失蹤6人以上的,均要立即向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匯報;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和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的速報時限一律變更為4小時;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的報告時限變更為12小時。
6.2 預案管理和更新
受突發地質災害威脅較嚴重的區市應當根據轄區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各區市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應急處置工作實際需要,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或更新,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6.3 預案解釋和實施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