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開放大學校務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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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推進落實市教育局等四部門印發的《青島開放大學綜合改革方案》和校黨委《關于推動青島開放大學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青島開放大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辦學體系的最高議事機構,主要職責是對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發展事項等體系辦學問題等進行協商審議,領導和推進辦學體系的建設與發展,推進教學改革、質量保證、科學研究、國際合作、數字化建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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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員與機構設置
第三條?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分校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委員聘期與其任職期限一致;必要時設特邀委員若干名,由部分學習中心、行業企業學院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第四條 校務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擔任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組成校務委員會常務會議。
第五條?校務委員會委員由校務委員會主任聘任。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相關單位可提出變更申請,經主任審核同意后,終止其委員資格。新委員按照本章程規定重新聘任。
第六條?校務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校務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校務委員會議題收集整理,書面決議的起草報送等工作,會議期間負責校務委員會會議的記錄、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員聯絡工作。秘書處設在質量管理和科研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由質量管理和科研處處長擔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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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條?校務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討論制定學校改革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二)審議與辦學組織體系建設、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落實教學改革、質量保證、科學研究、國際合作、數字化建設等重要工作事項;
(四)其他相關職責。
第八條?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時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舉行。根據需要可安排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九條?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委員對議題的建議由秘書處匯總后提交常務會議。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常務會議負責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協調督促全體會議決議落實。
第十條?校務委員會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方式。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票決的方式。出席會議的校務委員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決事項方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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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委員權利
(一)聽取學校工作報告,了解學校發展動態。
(二)參加學校相關會議,對學校管理、教學改革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審議相關事項并表決。
(四)聽取委員會工作匯報,對校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其他履行職責所需權利。
第十二條?委員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學校穩定發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樹立良好形象。
(二)聯系師生,深入調研,為學校發展建言獻策,反映師生需求和社會期望。
(三)認真學習,提高議事咨詢水平,適應學校發展和教育改革要求。
(四)對委員會議事過程和不宜公開內容保密,維護學校和師生利益。
(五)積極參加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參加履行請假手續。
(六)其他因委員會宗旨和職責應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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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經校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校務委員會工作經費,列入學校年度財政預算,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由青島開放大學校務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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