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tài)調整。
第四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校應當按照《山東省教育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魯教財發(fā)〔2019〕1號)進行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組織學生提出申請,遞交《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11-1)。
第五條 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guī)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程序報至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fā)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fā)放。發(fā)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 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第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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