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學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消費支出、家庭遭遇突發變故等情況,參照青島市各區 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財力狀況等因素,我校結合學生日常 消費水平,分特殊困難和一般困難兩個檔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認定。
(一)無力支付學雜費和生活費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建檔立卡戶、脫貧享受政策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
2.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邊緣家庭學生;
3.城鄉特困供養學生;
4.孤兒;
5.重點困境兒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
(二)參照以下所列情形,有其他難以支付學雜費和生活費的情況可認定為困難學生:
1.城鎮戶口,父母雙失業,或父母一方失業,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基 本費用(包括學生學習、生活基本費用)支出,或父母一方喪失勞動能力的;
2.父母務農,有兩名及以上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或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1.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費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4.有其它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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