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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關于職業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教材管理國家事權,規范和加強我校教材管理,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促進我校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職業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職業學校課堂和實習實訓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視頻資源、圖冊等)。
第三條 教材要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技術技能傳承和創新成果,體現職業教育類型定位和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特征,體現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和國家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高地改革成果和特色。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扎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民族、宗教等內容的教材,必須認真遵守“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的規定。專業課程教材在政府規劃和引導下,注重發揮行業企業、教科研機構和學校的作用,推動多方參與開發,更好對接黃河重大戰略和深化新舊動能轉換、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以及山東省“十強”優勢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提供有效載體和支撐。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在學校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學校教材實行分級管理,教學管理部牽頭負責,各教研組、行業、高校和企業等多方參與。
第六條 學校黨委(黨組織)書記、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嚴格執行國家、省關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成立學校教材工作管理機構(組織),健全本校教材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用好教材。在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職業院校可根據本校人才培養和教學實際需要,補充編寫反映自身專業特色的教材。
第三章 教材規劃和編寫
第七條 教材規劃要堅持正確導向,適應新時代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新要求和職業教育專業發展新需求,在有機銜接國家規劃的基礎上,服務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對接區域產業需求,體現高端、智能、綠色、低碳理念,突出數字技能、綠色技能的培養,服務產業升級。
第四章 教材審核
第八條 教材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堅持凡編必審。
第九條 教材審核人員應包括相關專業領域專家、教科研專家、一線教師、行業企業專家等。審核專家應符合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一)(二)(三),第十五條(一)(三)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并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條 教材審核應依據職業院校教材規劃以及課程標準、專業教學標準、崗位實習標準等國家及省教學標準要求,對照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第三條、十二條的具體要求,對教材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進行全面把關。
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插圖與內容不匹配、印制不清晰、形象丑化、崇洋媚外、有重大爭議的,選文作者(插圖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教材編寫人員政治立場、價值觀和品德作風有問題的必須更換。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除統編教材外,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
第十一條 學校要組建教材審核工作機構,負責審核本校組織編寫的所有教材。
第五章 出版與發行
第十二條 學校教材出版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應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關學科專業背景和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在編專職編輯人員。
(二)具備教材使用培訓、回訪服務等可持續的專業服務能力。
(三)最近5年內未受到學校及相關教材出版部門的處罰,無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章 選用與使用
第十三條 本校教材,按照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選用。
第十四條 學校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專業教師、行業企業專家、教科研人員、教學管理人員等,成員應在本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系的教材編寫人員,在選用時應實行回避制度。教材選用過程須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照程序選用,并對選用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教材選用應結合區域和學校實際,切實服務人才培養,遵循以下要求:
(一)思想政治、語文、歷史三科,必須使用國家統編教材。
(二)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國家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專業核心課程和高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原則上從國家和省教育廳發布的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
(三)國家和省級規劃目錄中沒有的教材,可在國家和省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選用。
(四)不得以崗位培訓教材取代專業課程教材。
(五)選用的教材必須是通過審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未按照規定程序取得審核認定意見的教材不得選用。
(六)不得選用盜版、盜印教材。
職業院校應當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使用教材。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教材選用實行備案制度。教材選用單位在確定教材選用結果后,7日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將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教材選用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高等職業院校每學年將本學校教材選用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七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學校教材建設。學校應在預算中安排教材建設專項經費,加大教材編寫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
第十八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規劃公共基礎必修課和專業核心課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承擔省規劃專業核心課和公共基礎選修課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級教學改革研究項目,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對承擔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編審任務的人員,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并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職務(崗位)晉升方面予以傾斜。
第十九條 落實國家和省級教材建設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教材建設表現突出集體和個人的支持。
第二十條 加強職業院校教材研究。支持教師承擔有關教材規劃、標準制定、教材開發、評價及使用等方面研究。支持以校企合作方式建立研究團隊,立足新時代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要求,深化職業教育教材基礎理論與實踐應用研究。
第二十一條 組織開展本校教師教材選用使用培訓,不斷提高教師用好教材的能力。
第八章 評價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結束后進行教材使用情況調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況報告,7日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嚴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響,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存在侵權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寫者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必須及時更換。
第二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教材停止使用,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材內容政治方向、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所含鏈接內容存在問題,產生嚴重后果。
(四)盜版盜印教材。
(五)違規編寫出版國家統編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
(六)用不正當手段嚴重影響教材審核、選用工作。
(七)未按規定程序選用,選用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國家或省級規劃教材標識,或使用可能誤導職業院校教材選用的相似標識及表述,如標注主體或范圍不明確的“規劃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樣,或擅自標注“全國”“國家”“全省”“山東”“齊魯”“省級”等字樣。
(九)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本管理辦法。作為教材使用的講義、教案和教參以及數字教材參照本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21日起修訂施行,至2028年8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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