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校長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校長為直接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條 主管食堂人員在學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食堂人員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責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學校行政、各班班主任為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三條 學校對食堂等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第四條 班主任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 學校食堂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方可營業。校內飲食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學校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識的培訓。
第六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學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 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長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安全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副校長的責任:
1.不主動對食堂食品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對食堂食品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監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監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員工未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的;
6.經營許可證不及時更換的;
7.員工上崗不持有效健康證的;
8.未對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測驗、考核的;
9.食堂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或安全事故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采購員的責任:
1.不按監管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采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采購進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采購進食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的責任:
1.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3.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從業人員的責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2.發現食品原料有問題不上報,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辦理健康證上崗的。
由于工作不負責任,違反以上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處以經濟罰款,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上級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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