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海洋藥物研發機構,有關企業: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藍色藥庫”開發計劃的實施意見》(青政字〔2019〕16號)精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關于“藍色藥庫”開發計劃研發費用支持項目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 “藍色藥庫”開發計劃研發費用支持項目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藍色藥庫”夢想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實 “高端制造+人工智能”攻勢作戰方案,發起決勝生物醫藥產業跨越趕超攻堅戰,率先實現海洋生物醫藥研發創新和成果轉化,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藍色藥庫”開發計劃的實施意見》(青政字〔2019〕16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獎補標準
一、海洋藥物研產合作項目
(一)申報條件
1.項目由海洋藥物研發機構和合作藥企聯合申報;
2.海洋藥物研發機構是指在青島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海洋藥物研發服務的機構;
3.合作藥企是指國內外醫藥行業較為知名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生物醫藥產業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企業;
4.海洋藥物研發機構與藥企雙方,須簽署合作協議或以其他形式,共同開發海洋藥物;
5.海洋藥物研發機構和藥企合作雙方設立銀行專戶,建立費用支出共管簽字制度;
6.申報項目須簽訂承諾書并最終在青島市實施產業化(因轉移、出讓等原因,導致合作項目未能最終在青島市實現產業化的,自愿交回財政扶持資金;如未及時交回資金的,將通過法律手段追回資金,并將項目法人列入信用失信名單)。如因技術變革、市場變化等原因項目最終未能實現產業化的,本著支持產業發展的原則,不予追回資金。
(二)獎補標準
對海洋藥物研發機構與本地企業合作或落戶我市的海洋創新藥物合作項目,按照項目實際到位支出資金給予1∶1配套,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資金專項用于該研產合作項目,由合作雙方按照費用支出共管協議管理使用。
(三)申報材料
1.海洋藥物研產合作項目申請表;
2.海洋藥物研產合作情況報告;
3.合作項目雙方單位法人注冊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4.合作項目雙方單位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若項目單位成立時間不足三年,需提供單位成立至今的財務審計報告);
5.上年度完稅證明;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項目專項審計報告(費用計算期為申報規定時間起前一年);
7.合作項目雙方簽署的協議合同;
8.合作項目到位資金銀行對賬單;
9.合作項目雙方共管銀行專戶費用支出明細及發票;
10.合作項目雙方單位對申報材料內容真實性及產業化落地承諾書。
二、海洋藥物評價試驗項目
(一)申報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是在青島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海洋藥物研發服務的機構。有行業領先的研發創新、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具有開展相關項目的科研力量、技術條件、人才隊伍。
2. 申報項目須簽訂承諾書并最終在青島市實施產業化(因轉移、出讓等原因,導致合作項目未能最終在青島市實現產業化的,自愿交回財政扶持資金;如未及時交回資金的,將通過法律手段追回資金,并將項目法人列入信用失信名單)。如因技術變革、市場變化等原因項目最終未能實現產業化的,本著支持產業發展的原則,不予追回資金。
3.項目采用的自主研發成果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市場前景和應用價值,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二)獎補標準
對海洋藥物研發機構即將進入臨床研究落戶我市的海洋候選藥物,按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藥效、藥理等試驗發生的費用給予50%補助,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海洋藥物評價試驗項目申請表;
2.海洋藥物評價試驗情況報告;
3.項目單位法人注冊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4.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若項目單位成立時間不足三年,需提供單位成立至今的財務審計報告);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項目專項審計報告(費用計算期為申報規定時間前一年);
6.項目單位與評價試驗機構簽署的協議合同;
7.費用支出明細及發票;
8.合作項目雙方單位對申報材料內容及產業化落地承諾書。
第三章 申報及審定程序
(一)印發申報指南。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發布年度申報指南。
(二)企業申報。企業向注冊地所在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報材料。
(三)區市初審。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
(四)市級審核。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區、市報送的材料,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查。在此基礎上,研究確定支持的項目,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責任分工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工作,提出年度資金預算建議;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部門負責轄區內項目申請材料的受理匯總,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完成推薦上報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資金下達撥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一)獲得“藍色藥庫”開發計劃研發費用支持項目的單位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對弄虛作假騙取“藍色藥庫”開發計劃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青島市財政局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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