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學校欺凌者及受欺凌群體數量驚人。2015年,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調查,中小學生中經常遭受欺凌的比例為6.1%,偶爾遭受欺凌的比例為32.5%;2016年,對全國29個縣104825名中小學生抽樣調查,校園欺凌發生率為33.36%。2017年,中國應急管理學會校園安全專業委員會與南京大學社會風險與公共危機管理研究中心聯合開展“全國校園欺凌狀況調查”,受欺凌的發生率為25.8%,欺凌他人的發生率9.0%。
欺凌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身體、言語欺凌到關系、網絡、性、財物欺凌,涉及被欺凌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性自主權及財產權利等。
欺凌治理涉及人員較多。欺凌治理涉及政府、主管部門、學校、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等多個主體;涵蓋法規、政策、標準的制(修)訂。事件的預防、識別、調查、認定、教育、懲處、疏導、安撫、后續跟蹤等多個環節,涉法涉訴事項多,法律與政策專業屬性強,需要精通法律政策、調查調解、心理輔導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機構和人員參與。
欺凌問題造成的危害。既危害學生當下身心健康,也會對其成長產生持久影響。
政府非常重視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工作。國內針對學生欺凌防治的相關研究起步較晚,專業機構及人才匱乏,學校師生普遍缺乏專業、系統的教育培訓,作為防治主體的學校,配套制度建設及應對措施滯后,防治能力與水平亟待提高,學生欺凌防治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在當前條件下,借鑒北京市盈科(青島)律師事務所的做法,在國內律師行業率先成立“反欺凌與校園事務調處中心”,充分挖掘和利用社會資源,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成為彌補短板,加快構建“共建、共治、共享”防治格局的必由之路和創新之舉。
為此建議:
1.通過立法將律師事務所納入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借鑒《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的做法,結合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學生欺凌防治納入法治化軌道,從法律層面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和識別標準,明確部門、學校、家長、社會的職責,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調查認定機構、權限、程序和救濟途徑,明確對欺凌者的教育懲戒措施。同時,為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參與學生欺凌防治提供法律依據,明確以政府采購的方式委托律師事務所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各中小學校防治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為欺凌事件發生后的中小學生及其家庭提供個案跟蹤服務;明確專項調查與評估的頻次要求,于每學期初或學期末分別組織開展1次,也可針對突出問題進行隨機調查與評估。
2.發揮律師事務所在學生欺凌防治方面的專業優勢
發揮律師行業專業優勢,邀請熱心公益的專業律師團隊,成立“反欺凌與校園事務調處中心”,為學校、學生、家長提供咨詢、調解等服務,吸納律師等專業人員參加各級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全程參與學生欺凌事件的調查認定工作,參與調處并妥善處置學生欺凌、傷害事件。組織編制中小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崗位職責、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預防與應對機制建設指引規范,中小學校學生欺凌專項調查與風險評估規程等。創新以防治學生欺凌為主旨,以學校、教師、學生、家長為對象,涵蓋在校學生欺凌問題專項調查、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制度審查、學生欺凌專題教育培訓、欺凌風險與防治能力診斷分析、協助學生欺凌調查處理等內容的法律服務體系。
3.開展防范學生欺凌防治公益宣傳教育
參照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明確規定教師要接受反欺凌的專項培訓,具備識別、預防和應對欺凌的能力后才能上崗的做法,制定學生欺凌防治培訓大綱和具體的課時標準,將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專題培訓納入教師資格認定和上崗前培訓的必要內容,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相關人員和學校校長、教職工的在職培訓內容和繼續教育學分,將培訓課程列入縣市教師培訓基地中小學校長、在崗教師常訓班內容,在中小學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和教師等培訓中增加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的專題面授內容,并將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情況納入教職工績效考核和考評內容、建立獎勵和問責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對學校相關人員開展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的專門培訓。開展創新角色扮演教育法,組織編寫反欺凌題材舞臺劇本、主題歌曲、微電影等文藝作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
4.設立全國24小時反校園欺凌免費服務熱線電話
推廣全國24小時反校園欺凌免費服務熱線電400-770-9199(北京市盈科(青島)律師事務所“反欺凌與校園事務調處中心”服務熱線),專人集中受理全國各地的反校園欺凌咨詢與救助,建立信息統計與匯總分析制度,為學生欺凌防治提供有力參考。與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絡等媒體合作定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宣傳教育。各地成立校園欺凌研究中心,邀請國內外有關專家參與中心工作,每年組織召開學生欺凌防治學術研究與實務論壇等活動。
5.設立反校園欺凌公益基金
邀請熱心公益的企業等參與針對學生欺凌受害者專項救助基金,用于救助欺凌事件中遭受精神創傷的受害者,有效解決學生欺凌受害者后續的心理干預和矯治問題。救助標準可以參照各地心理咨詢治療費用估算,按照每名受助者接受一至兩個療程所需費用約30000-40000元的標準進行救助。救助的范圍包括全國范圍內的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凡遭受學生欺凌導致精神傷害的,均可提出申請。申請救助的受害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心理咨詢診療機構認定有必要接受一個以上(含本數)療程的心理治療;二是學生欺凌事件受害學生經正常的調解、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無法得到相應的心理治療費用賠償或救助;三是學生欺凌事件受害學生所在家庭的年收入狀況在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四是其他因經濟困難等原因無法負擔相應心理治療費用的情形等。學生欺凌的受害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或所在學校,可以通過救助熱線或信件、來訪等方式提出申請;按照救助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本著便利于申請人的原則,就近選擇確定相應的心理咨詢治療機構、咨詢師,確定治療方案和救助標準,與學生家長、所在學校、心理咨詢治療機構簽訂救助協議,按協議向確定的心理咨詢治療機構撥付救助金,對受害學生開展治療救助;治療救助療程結束后,由協議簽字各方共同進行治療救助成效總結評估。
6.強化對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督導考核
每年簽訂學生欺凌防治目標責任書,把防范學生欺凌工作作為對縣市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能的評價事項,作為對政府及教育等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針對突出問題,定期組織督導。將學生欺凌防治與教育工作評先評優相掛鉤。對預防和治理學生欺凌職責落實不到位、造成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部門,參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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