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條件:
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恢復戶口登記。
所需材料:
1.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應當憑下列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
(1)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退役軍人落戶介紹信、退役證件;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材料、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簿、親屬關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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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地安置地落戶,除提交上述第1項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城鎮合法產權房屋證件或者單位集體戶接收函;
(2)父母、配偶系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提供親屬關系材料;
(3)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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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材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申請人或者關聯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能夠體現本單位工作人員親屬關系的人事檔案復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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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產權房屋證件是指不動產權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含備案)、拆遷安置協議。合法使用權房屋證件指承租房屋證明(屬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者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須同時提供產權單位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計租表(投靠落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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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對落戶人員入伍后戶口注銷情況進行核查,并且附核查情況記錄。經核查未注銷或者情況不明的,本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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