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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施細則所稱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以下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市場監管(含藥品監管,下同)部門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能力建設的補助資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完成國家統一部署的食品藥品安全抽檢、風險監測、跨區域監管執法等工作以及相關監管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維費、公務接待費、外事費,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獎勵等支出,不得用于國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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