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履行財會監督責任,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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