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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調撥、交換、借用等,不可移動文物日常管理、拆除、遷移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履行備案、審批等手續。《辦法》明確文物資源資產借用、交換等發生的補償費用應當納入單位年度預算,專門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產生的其他收入屬于政府所有的,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同級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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