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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控使用“預采購”模式。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預采購”的前提是確有項目預算,對預算未細化至具體項目的部門單位,不得實施“預采購”。市、區兩級要嚴格把握“預采購”適用情形,規范、審慎組織預采購。預采購適用情形包括:組織框架協議第一階段征集入圍采購:采購預算分年度或分次下達,但采購項目需一次組織完成;項目預算已批復或使用債券資金,尚未下達指標但急需提前啟動采購流程的;采購預算分別下達至不同單位,需要牽頭單位統一組織采購;履約結束前無法確定合同總額,需要以單價、折扣率、費率為依據計算合同金額;依據審計結果作為支付金額的工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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