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嚴格執行進口產品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充分論證說明采購進口產品的必要性和資產配置情況,獲得批準后實施。論證內容應細化、量化,杜絕“走過場走形式”,專家需對論證意見承擔法律責任。經批準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不得排斥國產同類產品參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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