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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