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愛山東
微信公眾號
微博
魯ICP備05038584號
政府網站標識碼 3702000025
魯公網安備 37020202000341號
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