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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
①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③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 :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情形:
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
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③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④勞動者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⑤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
⑥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
⑦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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