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設項目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二氧化硫、顆粒物、化學需氧量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2噸,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2噸的,免予提交污染物總量來源說明;納入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的產業園區內的或市級審批的建設項目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二氧化硫、顆粒物、化學需氧量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5噸,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5噸的,免予提交污染物總量來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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