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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青島市城鎮排水條例》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后的《條例》將建制鎮駐地排水管理納入法規適用范圍;同時,提出“雙禁止”原則: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及自然水體,禁止雨水排入污水管道?!稐l例》劃定排水設施保護范圍,禁止在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影響排水設施的,需編制保護方案并接受監督;汛期要求加強對廣場、立交橋下、涵洞、隧道、地下構筑物、地勢低洼區域等易澇點排水設施的巡查。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為中小微企業減負,《條例》提出:商業綜合體、農貿市場以及其他集中管理的區域、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經營管理單位統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條例》還新增了對損毀、盜竊、穿鑿、堵塞排水設施,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向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油煙等違規排放、破壞設施等行為的處罰條款;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建立公眾意見反饋渠道,以促進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格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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