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期間,承租人不得辦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為生產、經營、生活服務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的不動產登記。租賃期滿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對承租期間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權屬達成處置協議的,由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提交土地權屬證明、租賃合同、處置協議等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申請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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