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2018年青島市整合設立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出臺《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青政辦發〔2018〕10號)。2020年,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快投資的意見》(魯政辦字〔2019〕119號),青島市修訂印發《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青政辦發〔2020〕1號),已于去年年底到期。為進一步規范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在學習借鑒先進地區經驗做法、結合青島市實際的基礎上,印發《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青政辦字〔2023〕43號),進一步提升政策吸引力,持續放大引導基金效能。
二、文件依據
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快投資的意見》(魯政辦字〔2019〕119號)等文件。
三、出臺目的
《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引導基金管理,對發揮引導基金撬動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支持24條重點產業鏈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有重要意義,實現資本與產業良性互動循環,助力打造科技創新集聚地,塑造實體經濟發展新優勢。
四、主要內容
《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引導基金定義、投資方式、投資領域、投資運作原則等。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規定了各相關部門及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職責。
第三章投資原則規定了引導基金出資比例,明確了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投資青島市企業、投資單個企業(單支基金)、投資初創期及早中期科技型企業、投資約定產業領域、存續期相關要求。
第四章投資決策規定了引導基金參股基金管理人相關要求,明確了參股基金設立流程以及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費計算標準等。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激勵規定了引導基金獎勵讓利等情形和條件。
第六章風險管控規定了引導基金終止合作情形、引導基金及參股基金禁止從事業務、參股基金定期報告事項、引導基金容錯機制等。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文件有效期等。
五、主要亮點
(一)聚焦青島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優化引導基金投向
貫徹落實市第十三次黨代會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主要投向24條重點產業鏈以及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等項目,突出科技創新引領,助力做大做強七大優勢產業鏈、突破發展十大新興產業鏈、大力發展七大現代服務業鏈,為加快建設現代產業先行城市注入動力。
(二)優化創投風投營商環境,加快聚集優質資源
一是差異化安排引導基金出資比例,鼓勵基金投早投小。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對單支參股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于25%;對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參股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于30%。
二是放寬初創期企業標準,擴大創投類基金投資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初創期企業標準由資產總額及年銷售收入金額均不超過3000萬元提高至均不超過5000萬元。
三是放寬基金返投要求,支持基金引進優質企業。對與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管理人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資青島市企業或為青島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并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可認定為投資青島市企業,進一步擴大返投認定范圍。對引入經認定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可按認定金額的1.5倍放大計入返投;引入經認定的擬上市企業主體、獨角獸企業,可按認定金額的2倍放大計入返投。
四是適當延長基金存續期,尊重市場化運作規律。若基金投資項目處于上市過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不受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0年的限制。
五是縮短參股基金公示期,提高基金設立效率。將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擬參股基金公示期由7天縮短為5天。
六是擴大可原價購買引導基金份額范圍,加速引導基金資金循環。對已完成相關政策性指標且成立3年內的基金,各類資本均可原價購買引導基金份額。
(三)加強引導基金管理,推動規范健康運作
一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實繳注冊資本和駐青人數要求。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管理人實繳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00萬元,常駐青島市管理團隊成員應不少于2人。
二是增加引導基金終止合作情形。對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未完成設立、設立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投資領域或地域不符合規定、投資進度與基金規模不匹配等情形,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可終止合作。對違反政策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基金管理機構,青島市政府引導基金5年內不再受理該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實控人出資申請。
解讀單位:青島市財政局金融處
解讀電話:0532-8585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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