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一、背景及依據
我市目前執行的《關于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于2023年9月到期。該 《通知》對加強我市城市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國家、省有關文件對配套費政策進行了調整,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等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對該《通知》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一)調整征收標準。刪除“青島西海岸新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行政區域內的配套費征收標準,可在本征收標準以內由各區、市政府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公布”內容。統一規范全市配套費征收標準,即工業項目(含倉儲)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32元,非工業項目征收標準由每平方米274元調整為258元。
(二)調整使用范圍。根據《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規定,堅持權責對等、穩步推進的原則,對配套費使用范圍進行了調整,集中資金保障城市更新需要和補齊市政基礎設施短板。調整后的使用范圍分為兩部分。一是建筑區劃紅線外與城市主干網銜接的城市基礎配套設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環衛、綠化、路燈、交通、電力管線土建、公交候車亭等設施的建設;二是從熱源廠、站(含熱源本體)至項目建筑區劃紅線的供熱管網建設。
(三)明確管理權限。明確由市級相關部門統籌管理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浮山新區配套費征收、編制年度投資計劃、使用管理等工作,配套費已實行封閉運作的區域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取消計提棚改基金。根據國家、省配套費使用范圍有關規定,不再計提市級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
(五)統一相關表述。一是將“城市規劃區內”改為“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二是將“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調整為“建筑區劃紅線外”;三是將“給水”改為“供水”、原“雨水、污水”改為“排水”;四是在加強配套費預算管理章節中,增加“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提出配套費收支預算建議,市財政局負責配套費預算管理”內容;在嚴格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章節中,增加“市財政局是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內容;五是配套費不再按配套補助和供熱配套費分別表述,統一表述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六是刪除“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變使用性質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規繳費依據的建設項目,按現行標準征收新增建筑面積配套費”內容,統一按照魯財稅〔2023〕1號文件規定,執行“城鎮老舊小區等已建成的項目不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不得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七是刪除“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內容。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9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辦發〔2020〕14號)同時廢止。之前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若國家、省對配套費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政策咨詢部門及電話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駐市民中心:66209554
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85933923
市財政局經建處、稅政處:85855876、8585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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