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人口集聚效應持續放大,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深入貫徹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起草了《青島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
二、制定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
三、預期效果
全面落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依規履行流動人口的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工作,確保我市流動人口依法享受我市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督促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主體依規履行報告義務。
四、重要舉措
(一)規定我市流動人口的適用范圍。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在本市居住的,本市七區常住戶口人員在三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居住的,三市常住戶口人員在本市轄區內跨區(市)居住的,均為我市流動人口。(第三條)
(二)明確服務管理的職責。明確部門、區市、鎮街、村居等各級各有關部門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共同配合做好流動人口的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工作。引導街道、村居等基層力量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證受理、發放等服務管理工作。(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完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規定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3個工作日內應當申報居住登記,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者明確預期居住半年以上可以申領居住證。申報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均可通過網上網下兩種途徑辦理,居住證電子證照可在政務服務、社會生活等領域開展多場景應用,部門間互認共享,實行全程網辦。對已辦理住宿、就醫、就讀等登記的人員,以及探親、旅游等臨時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停留的個人,可不申報居住登記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七條至第十四條)
(四)流動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就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公共衛生、就業培訓、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進行明確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逐步擴大流動人口保障性住房覆蓋面,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參加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登記等政務服務事項提供服務。(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
(五)規定相關社會主體的責任。規范流動人口、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大型集貿市場或者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在信息采集、報送、核查中承擔的相應義務及應負責任,確保流動人口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七條)
政策執行(解釋)處室:青島市公安局戶政處
聯系電話:0532-6657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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