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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農貿市場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也是展示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為進一步提升農貿市場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定《青島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出臺目的
加強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規范農貿市場經營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提升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重要舉措
(一)明確適用范圍。《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有若干場內經營者,以獨立銷售食品、食用農產品為主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不含早夜市、集市和便民攤點)。
(二)完善管理機制。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體現公益性和便利性。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形成協同聯動的高效管理機制。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規范農貿市場規劃、建設。明確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區(市)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堅持建設與改造并舉,支持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農貿市場,鼓勵農貿市場開辦者推動農貿市場智慧化改造,打造規范化、智慧化、便民化農貿市場。
(四)明確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履行的義務。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按照規定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設置經營區域和市場攤位,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等。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在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市容和環境衛生、疫病預防控制、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責任予以明確。對場內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規范,包括按照劃定的區域和攤位進行經營,保持衛生整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按照規定亮照亮證,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及燃氣使用安全等規定,并明確了有關禁止行為。
政策解讀部門:青島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備案審查處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農貿市場管理處
聯系電話:81608726,857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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