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標準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基礎性制度的重要方面。為加強我市地方標準管理,提高地方標準質量,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青島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出臺目的
規范地方標準立項、起草、審查、實施、監督等工作,加強地方標準全過程全鏈條管理,提高地方標準制定質量和實施效果,以標準化引領高質量發展。
四、重要舉措
(一)明確制定范圍和管理職責。明確我市地方標準制定范圍,規定為滿足本市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按照規定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明確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形成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機制。
(二)規范立項流程。暢通立項建議征集渠道,規定每年向社會公開征集地方標準立項建議,可以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加強立項研究,規定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本行業實際需要,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對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立項審查作出規定,明確優先立項的范圍,提高地方標準立項計劃的合理性。規范立項計劃的公開,明確立項計劃公示方式和公示時限要求,規范立項計劃的內容和公布,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建議。
(三)明確起草和審查要求。明確起草和審查主體,規定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專家組承擔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規范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明確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的調查分析、實驗、論證以及相關技術要求的試驗驗證等規定;規范公開征求意見以及征求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方的意見,提高地方標準制定質量。強化技術審查剛性約束,對技術審查的組織、審查人員、審查形式、審查內容等作出規定,提高技術審查的規范性。
(四)強化實施和監督。建立過渡期制度,規定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之間預留不少于30日的過渡期,為相關主體準備、完善標準實施條件提供必要時間。推動地方標準有效實施,明確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通過門戶網站和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布目錄和文本;加強地方標準的宣傳、培訓,提高社會公眾的知曉度;建立健全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實施情況評估和復審,根據復審結論修訂、廢止相關地方標準。加強監督管理,明確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舉報、投訴、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提高地方標準監督管理質效。
政策解讀部門:青島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備案審查處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處
聯系電話:81608726;6675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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