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城市管理領域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實施,加強對執法信息的記錄、收集和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青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責任分工方案》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日常巡查和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利用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臺等載體,采取紙質、電子等方式,對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可追溯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各級城管部門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實施主體。協勤等執法輔助人員在城管部門和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可以配合從事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城管部門應當使用執法文書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各個環節和各項活動。對查封、扣押、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推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推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七條 市級城管部門負責監督、考核、指導、協調各區(市)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區(市)城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八條 城管部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要求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及理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申請人依法可以口頭申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經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確認內容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城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點安裝電子監控系統,適時記錄受理、辦理過程。
第九條 城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記錄:
(一)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執法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申請時間、審查決定意見等內容,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或向社會公示;
(二)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錯誤的,應當書面記錄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更正材料名稱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三)決定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制作補正材料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補正的理由、內容等,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第十條 除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辦理批準手續外,城管部門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報城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啟動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城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程序啟動審批表應當載明啟動原因,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的事實及來源情況,承辦人的意見、簽名及日期,辦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簽名及日期,城管部門負責人的意見、簽名及日期等事項。
第十一條 城管部門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其他城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移送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立即進行案源登記,并自發現案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案源錄入行政執法平臺。
城管部門對案源進行審查后,依法決定不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將不啟動理由、依據等事項告知提供案源的單位和個人,并書面記錄告知情況;依法決定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將執法過程、結果等事項告知提供案源的單位和個人,并書面記錄告知情況。
第三章 調查取證的記錄
第十二條 城管部門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件號碼及出示情況應當在調查取證相關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因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確需勘查現場的,城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載明。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下列調查取證活動,應當制作相應執法文書予以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二)詢問證人的,應當制作證人證言;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等文書;
(四)現場檢查(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五)抽樣取證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通知書及抽樣物品清單等文書;
(六)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通知書以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七)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制作強制措施文書;
(八)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機構和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書等文書;
(九)收集電子數據的,應當將相關內容進行書面記錄;收集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其中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上述調查取證活動涉及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規定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文書中注明。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檢查當事人的場所、物品,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以及抽樣取證的,應當結合執法工作需要采用執法記錄儀等電子設備記錄整個執法過程。
在使用音像設備記錄執法行為時,應當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多角度環境;
(二)當事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四)執法人員開展現場調查、對有關財物采取措施以及執法整體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中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回避申請的,應當書面記錄告知權利情況、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姓名、申請理由和執法機關的審核意見及意見告知情況等事項。
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城管部門不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記錄在卷。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后,應當制作調查取證終結報告等文書,詳細記錄調查取證情況。
第十九條 城管部門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審批文書,報城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附有城管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制作城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記錄。
第二十條 城管部門作出執法決定前,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等權利的,應當制作告知書,當事人放棄相關權利的,應當書面記錄。
城管部門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制作聽證會通知書、聽證筆錄等文書,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記錄人應當載明情況附卷。
城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聽證主持人認為必要的,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輔助記錄。
第五章 執行與送達的記錄
第二十一條 城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核查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并進行記錄,對實地核查情況,也可根據執法需要采用音視頻執法設備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 城管部門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城管部門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者城管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進行陳述、申辯的,城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
第二十四條 城管部門采取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等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應當依法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記錄執法過程。
第二十五條 城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依法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對申請的過程及執行結果進行記錄。
第二十六條 城管部門應當依法送達行政執法文書。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核實簽收人身份后記錄在送達回證上,并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條件許可情況下,在受送達人簽收時,可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
第二十八條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對送達過程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也可以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在拍照、拍攝過程中應當記錄送達的全過程,在鏡頭前將送達文書內容、留置原因、地點、在場人員等記錄清楚,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資料,存入案卷。
第二十九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方式,郵寄文件清單上應當寫明行政執法文書的名稱及文號,并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三十條 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可以采取張貼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進行,張貼公告過程應當采取攝像或者拍照方式記錄。
公告送達應當在行政執法案卷中書面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和送達經過。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城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對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按照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管部門采取音視頻取證設備獲取的音視頻資料,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儲存至執法平臺或者本部門專用存儲器。
第三十三條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復制使用,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不得復制。
第三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將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范圍,并對未按要求實施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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