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的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調整,結合上級行政機關裁量基準修改和本級基層執法實際,將《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城管規〔2022〕1號)、《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燃氣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城管規〔2022〕2號)、《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排水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城管規〔2023〕1號)、《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物業管理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城管規〔2024〕1號)4個文件進行整合,對行政處罰事項進行重新梳理,根據“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直接適用;如下級行政機關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規定,省級已制定裁量基準的不再重復制定,需要細化量化的,在省級裁量基準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內進行細化,對市本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按裁量階次進行科學、合理地劃分,制定了《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2025年版)》。
二、制定《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哪些?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山東省供熱條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青島市供熱條例》《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青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青島市城鎮排水條例》《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青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青島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青島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青島市城市早夜市管理辦法》《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青島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青島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辦法》《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等30余部法規規章。
三、《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有多少?
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緊密結合上級行政機關裁量基準制定情況和執法工作實際,本裁量基準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類、規劃管理類、供熱管理類、燃氣管理類、供排水管理類、市政道路管理類、城市綠化管理類、物業管理類和生態環境管理類九大領域,共有行政處罰事項232項。
四、《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如何劃分行政處罰事項裁量標準階次?
在劃分行政處罰事項裁量標準階次過程中,主要依據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區域、面積、處數、次數、時間、重量、容量等一項或者兩項裁量標準進行劃分,基本按照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劃分了五個裁量標準階次。個別行政處罰事項因法律條文和實踐執法實際,低于五個裁量標準階次。
五、《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什么時間開始施行?
自2025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0日。
六、原有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還有效嗎?
《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城管規〔2022〕1號)、《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燃氣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城管規〔2022〕2號)、《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排水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城管規〔2023〕1號)、《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物業管理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城管規〔2024〕1號)于2025年7月30日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