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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公司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在李滄區某路與某路交叉口附近,將廚余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關規定,屬于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行為。
【法律適用】
《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按照生活垃圾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了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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