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嶗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發現,某公司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某路)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 【處理結果】
該公司系首次被查處,執法人員責令其自行改正,并依法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并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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