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9日,市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某路燃氣閃爆現場時發現,現場存放多個液化石油氣瓶并明顯超出個人用戶使用數量。經執法人員詢問調查得知,存儲氣瓶與某液化氣有限公司有關,且當事人存在買進賣出的經營行為(當事人無證經營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法律適用】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魯建法字〔2023〕5號)裁量基準第3700000217771-4項“燃氣經營者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較輕:實施本違法行為,限期內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一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八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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