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7日12時,黃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都某在黃島區某路主干道擅自占用道路從事售賣盒飯的經營活動,該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當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4月27日13時,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復查,發現該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當事人為首次查處。
【法律適用】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城管規〔2022〕1號)第十條“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臨街門店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外墻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且拒不改正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般: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園、廣場以外的區域且第二次查處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園、廣場且首次查處的,處一千元罰款。
【處理結果】
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一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已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并改正了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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