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市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隊員巡查發現,當事人擅自占用市南區某路125號附近人行道18平方米,設置施工圍擋,該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于同日向該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15時前自行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10月9日執法人員到現場復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現場仍然存在占道設置施工圍擋的問題。
【法律適用】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魯建法字〔2023〕5號)裁量基準第3700000217807-1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較輕:實施本違法行為,占用面積二十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面積十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一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改正了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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