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8日,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現場核實,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某路某小區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經查,該公司自2005年提供物業服務以來,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欄公示營業執照等信息,該行為違反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
【法律適用】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下列信息:
(一)營業執照、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保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物業管理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城管規〔2024〕1號)第一項“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的”。
裁量基準:
輕微:逾期不足五日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一般:逾期五日以上不足十日的,處以七千元罰款;
嚴重:逾期十日以上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處理結果】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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