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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8日,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城陽區某路與某路交叉口南側?60 米處,城陽區某農貿中心經營者組織的便民攤點群攤點正在經營,該處便民攤點超出規定的經營區域。便民攤點群負責人未組織攤點經營者按照規定的區域經營,該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法律適用】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便民攤點群責任人應當組織攤點經營者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經營,并對產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廢棄物等進行處理。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城管規〔2022〕1號)第十一項“便民攤點群責任人未組織攤點經營者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經營及對產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廢棄物等進行處理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管理區域的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處理結果】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一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了違法行為并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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