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3日,即墨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李某在即墨區某街道某村委北側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160立方米,該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當事人限期改正。
【法律適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二款“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魯建法字〔2023〕5號)第3700000217852-3項“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較重:實施本違法行為,已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李某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了違法行為并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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