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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部署,深入推進財政科學管理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和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機制等改革意見,青島市財政局修訂《青島市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青財資〔2025〕30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總體結構和適用范圍
《辦法》共6章30條,分為總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國有資本收益核定、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等。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預算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核定、上交、監督等事項。
三、主要新增內容
(一)新增預算收入編制要求。
新增各主體在收入預算編制過程中的職責分工,預算企業應當綜合分析本企業本年度經營狀況、預計全年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等因素,科學準確測算應交國有資本收益。預算單位應當對所監管(所屬)企業盈利、產權轉讓等情況進行測算審核后,全面完整提出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建議。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建議,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后,按規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二)新增科目管理要求。
為貫徹預算收入草案應分行業或者企業編列的預算管理要求。在收益上交階段,預算單位根據審核結果,向預算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并按照年初預算編報的政府收入分類科目(“10306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以下相關科目)開具“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
(三)新增監督檢查要求。
進一步規范收益收取管理,形成權責清晰、監督有力的工作機制。財政部門依法對預算單位和預算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核定、上交等情況開展財會監督。預算單位應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督促預算企業按時足額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預算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及時準確申報國有資本收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在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預算企業因少計利潤導致少交國有資本收益以及其他應交未交國有資本收益的,財政部門依據監督檢查結果核定應補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向預算單位下達國有資本收益追繳通知,由預算單位組織預算企業按時足額上交未交收益。
四、主要完善內容
(一)優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收益上交機制。
進一步強化預算單位出資人職責,國有股股東或其委派的董事,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提出的利潤分配意見,原則上不低于同類國有獨資企業收益上交水平。進一步明確審議決定上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時間要求,原則上要不晚于當年9月底。
(二)完善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利潤收入收取管理。
進一步健全利潤收入的收益上交機制,利潤收入申報階段:申報時間調整為每年7月底前。新增零申報要求,明確應交收益為零的也需申報。利潤收入核定階段:根據《青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青政辦字〔2024〕39號)明確預算企業應交利潤的上交比例提高到30%。增加經市政府同意,在按規定比例上交利潤的基礎上,可上交固定數額利潤的規定。利潤收入上交階段:細化利潤收入預交的規定,預交額原則上不低于預算企業年度預算應交額的50%,依據財務報表實際應交額低于年度預算應交額50%的,按照其實際應交額全額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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